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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岚皋县地方海事处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中心职工。

被申请人岚皋县地方海事处。

负责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其2011年1月4日作出的岚残劳中心决字(2011)第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决定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427元。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岚行审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岚皋县地方海事处已履行完毕决定书确定的缴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岚皋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11)第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某甲梦

审判员李某安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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