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景高举、郭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高举、郭某某,被告李某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培养出感情,以致婚姻期间经常生气,闹家庭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不属实,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被告因受过外伤性格暴躁经常因小事无故殴打被告,因此其并无过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16日,双方在驻马店市(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名朱某灿,2006年7月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务琐事生过气打过架,2009年6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5年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有子女,且年纪尚幼,需双方共同抚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互信互爱,争取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升阳
审判员夏雨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