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村民,住(略)。
关于封某申请执行高某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封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