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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丁某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A区X-X号。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丁某某,男,44岁,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华县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丁某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3日,被告陈某某丈夫李卫东驾驶原告豫x号货车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许昌县禄马桥南侧“豫鑫石化”公司前处时,与沿该公路向北行驶由被告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丁某涛驾驶的豫x号货车相撞,造成豫x号货车损坏、司机李卫东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丁某涛负主要责任,李卫东负次要责任。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评定原告豫x号货车车损为x元,并造成该车营运损失,因此要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损失x元,2、被告共同赔偿车辆营运损失x元。

本院认为,豫x号货车实际车主系案外人杜伟,原告为该车登记车主,双方系挂靠关系,而由原告一方请求车辆损失,关系到杜伟经济利益,因此杜伟应为本案共同诉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李文平

审判员刘莉

二O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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