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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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