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姚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陆青
书记员书记员李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