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峰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琳
审判员杨中林
代理审判员王素琴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