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某丙,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燕某丁,男,成年。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与被告燕某丙、燕某丁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诉称,我们与两被告共五户系邻居,五户住房之间有一条南北伙路,我们在此伙路通行已二十多年。大约三、四年前,两被告在伙路上打了一眼水井,影响了伙路通行。此后,两被告又在门前堆土种菜、盛粪堆,进一步侵占伙路,影响我们通行。为此,我们找村委会、乡司法所调解,都调解未成。因此为了维护我们的伙路通行权利,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对伙路的侵权,填平其在原、被告共同通行的伙路上开挖的水井,腾清路上的障碍物,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因被告燕某丙宅基地以西路X路的东西边界未经有关部门确定,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小勇
审判员马全国
人民陪审员张海荣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