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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特种链条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特种链条厂,住所地在株洲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经卫,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特种链条厂办公室主任,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特种链条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株洲市特种链条厂当场支付郭某2008年2月份工资1302.87元;

二、株洲市特种链条厂当场支付郭某两个月工资共计为2870元(1435×2=2870)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郭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彭林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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