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被告陈X。
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1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1日生育女儿杨XX。原、被告婚后多年感情尚可,自2009年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双方于2010年7月起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与被告陈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XX随原告杨X共同生活,被告陈X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杨XX抚育费人民币200元至杨XX高中阶段学业结束时止。
给付方式:于每年6月底、12月底集中给付上、下半年的抚育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