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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与被上诉人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场副场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聂拥华,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蔡某某(又名蔡某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以下简称黄丰桥林场)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又名蔡某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8)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4413元,经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其在判决前缓交,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向其下达缴纳上诉费的通知,缴纳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上诉人王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王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案中列为被上诉人地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旿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陈某中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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