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谢某诉方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

被告方某,女。

原告谢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被告一直看不起原告女儿,特别在原告女儿工作遇到挫折及原告女儿提出读业余大学提高知识问题上百般阻挠。平时被告我行我素,心中只有自己,还经常到舞厅瞎混,全然不把家当回事。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方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直至今天早上双方仍夫妻生活在一起。平时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处理各自女儿问题上有些矛盾,但目前被告的女儿已经成立家庭,原告的女儿尚未成家,被告亦愿帮助原告的女儿。被告很看重现在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方某双方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在处理双方子女问题上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谢某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方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好。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未能在处理家庭成员问题上互谅互让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互尊互爱,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方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谢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谢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