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民,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汽船公司(x)。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德清汽船公司(x)、新和海运株式会社(x,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汽船公司(x)、被告新和海运株式会社(x,LT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7.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08.7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