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黄某某,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新如,上诉人泌阳县X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
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于发安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