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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确山县人民法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黄某某,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新如,上诉人泌阳县X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

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于发安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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