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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得斯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得斯威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得斯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得斯威海运公司(x/S)。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得斯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得斯威海运公司(x/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5日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本院裁判的纠纷。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得斯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得斯威海运公司(x/S)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35元,由原告宁波维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王蕾

代理审判员杨婵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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