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史某某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
被执行人姜某某
被执行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史某某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符合受理强制执行的条件。执行实施机构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违法,应予纠正。撤销该院(2007)涧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复议人史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史某某称:1、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拥有洛阳纪源矿业有限公司20万股权,明显是属于具有财产内容的判决,且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及被执行人。2、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的合法权宜不能实现。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支持。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0)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史某某诉姜某某、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股权纠纷一案,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5日作出判决:一、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于2004年10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原告史某某拥有被告纪源矿业公司20万元股权。两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二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史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1、解除对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20万股权的查封、冻结。2、强制将姜某某名下20万股权变更至史某某的名下。姜某某、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判决属确认之诉,不能立案执行。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并作出(2010)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涧西法院(2010)涧法执字第X号协助通知执行书中的第二项,即强制将姜某某名下的20万股权变更至史某某名下的内容。史某某对此裁定不服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涧西法院(2010)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程序错误,在认定事实与裁定的内容上前后出现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撤销涧西法院(2010)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杜建国
审判员:梁中平
审判员:黄某伟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水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