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季某诉被告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钱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诉称:2009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多次购买旧木材,合计金额为18,525元,约定分期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525元。
被告钱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钱某欠旧木材款18,000元左右。还款日期,2009年10月5日付8,000元、10月20日付5,000元,11月10日付5,000元,合计18,525元。至期,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木材款,故而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木材,并且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木材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季某货款18,525元。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钱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春琪
审判员凌莉
代理审判员施小萍
书记员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