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伟东,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晓菲,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洋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加坡新实现航运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上海兴洋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新加坡新实现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兴洋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0元,以全部和最终解决本案纠纷;
二、被告上海兴洋船务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刘某某指定账户,因汇付上述和解款项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三、原告刘某某放弃对被告新加坡新实现航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婵
代理审判员王蕾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