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
被告孙某,男。
原告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自行相识恋爱,1984年1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孙某,1991年12月5日双方于上海市某民政局协议离婚,1996年6月3日于上海市某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原告一直没有家的感觉,双方没有什么话讲,没有共同语言,只要涉及家庭、孩子教育问题就争吵。原告不愿意过这样日子,就离家出走了。双方现已分居三年余,期间,被告未给原告一次电话。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复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平时原告对被告及家庭亦很关心。现在原告离家出走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在外赌博欠债所致,并非是夫妻感情不睦所引起。2006年8月以后的原告外出期间,原告仍然关心被告,给被告介绍工作,2009年2月原告还回家居住几天。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左某与被告孙某于1982年自行相识恋爱,1984年1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孙某,1991年12月5日双方于上海市某民政局协议离婚,1996年6月3日于上海市某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原、被告一度夫妻感情尚好。2006年8月原告因故离家出走,2010年3月2日原告左某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与被告孙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生活矛盾时未能及时交流沟通及原告在外有赌博的行为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孙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左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左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