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向原审起诉,要求判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政府信息义务违法,并判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主动公开2009年闸北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政府信息的义务。因该请求事项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在诉状中称其于起诉前曾申请公开前述信息,已被明确告知该信息并不存在,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周某某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居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