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撤销了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法由审判员张慧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6月23日7时,俞建祥驾驶沪x小客车在本市闸北区X路X路口与原告驾驶牌号为沪x轻摩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俞建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8.4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3,900元、交通费53元、查档费80元、轻摩修理费1,500元,共计为8,341.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0日赔偿原告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538.40元、车辆修理费1,400元、误工费2,600元、交通费53元、查档费80元,共计人民币4,671.40元(已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慧娣
书记员朱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