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底,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姚某某伙同朱云伟、金某生(该二人另案处理)以郑东新区祭城深航•金某时代工地占用其村中土地为名,使用言语威胁、阻扰工地施工等手段,向施工方索要现金,后工地负责人范××迫于威胁给了金某甲等人3000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姚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姚某某供述、同案犯金某生、朱云伟供述、被害人范××陈述、证人李××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行为积极,均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金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常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