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1999年5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2003年起原、被告分床而睡。被告曾分别于2009年7月25日、2009年8月13日有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是原告一直不肯做家务,平时被告一直谦让原告,家务都是被告做的多。原、被告双方分床是近二年的事,因为家里床小,原告有两次睡的自己滚下去,为了照顾原告,被告就睡到地板上。2009年7月25日被告在打电脑,原告不做家务,被告说了原告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原告要来敲电脑,被告就推了原告一下。2009年8月13日双方因故发生争执,被告手上正好拿着铁丝做的衣架,就拿衣架敲了一下原告的头,敲的并不重。被告动手肯定不对,保证今后不再有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发生。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1999年5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遇及矛盾未能及时交流沟通、正确对待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让互谅,相互尊重,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朱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李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