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攸县X镇攸洲大道文垅湾里。
负责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4月1日,当事人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