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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佟某某、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被告:高某,男,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新陶办事处红星委X组。

被告: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启明供水委X组X号。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中华路X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佟某某、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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