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被告:高某,男,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新陶办事处红星委X组。
被告: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启明供水委X组X号。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中华路X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佟某某、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