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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帊儒、张永仁、张孝和、张孝义、张铭与被告李书艳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本院2010年5月19日对张帊儒、张永仁、张孝和、张孝义、张铭诉李书艳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叙述的判决第三项中,工伤保险金200,000元,被告李书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帊儒、张永仁各60,000元,原告张孝和、张孝义、张铭各100,00元,应为工伤保险金200,000元,被告李书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帊儒、张永仁各60,000元,原告张孝和、张孝义、张铭各10,000元。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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