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佟某甲
法定代理人郝某某
被执行人佟某乙
申请执行人佟某甲与被执行人佟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9日作出的(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佟某乙自2007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佟某甲子女抚养费587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郝某某于2009年3月2日来本院称,被执行人佟某乙已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要求本院将此案终结执行,有笔录记录在卷为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忠杰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