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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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被害人魏某之丈夫,被害人朱某丹、朱某丽之父。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小友权,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毕节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福、安敏,毕节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毕地检刑起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兰、代理检察员安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福、安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控:2008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与朱某甲之兄朱某丙因赌博发生矛盾后,于次日凌晨酒后持刀窜到朱某丙家欲杀朱某丙,未找到朱某丙后,张某某又到朱某甲家,持刀破门入室将朱某甲之妻魏某及女儿朱某丹、朱某丽杀死后逃离现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60元。

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

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是因赌博与被害人之兄朱某丙发生矛盾,酒后到朱某丙家未找到朱某丙后,窜到朱某甲家因酒精刺激失去理智杀人;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张某某与朱某丙等人玩骰子赌钱,输了x多元给朱某丙等人后,回家欲吊颈自杀,被他人劝阻。2008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春堡镇X街上与他人玩骰子赌钱又输了x多元钱后,在场的朱某丙便对其进行嘲笑,说其还要上吊,张某某便与朱某丙发生矛盾并吵闹,加之张某某认为其以前输钱是朱某丙做假,便对朱某丙怀恨在心,并当场扬言要到朱某丙所住地沈某屯去把朱某丙家全杀了。次日凌晨,张某某酒后持杀猪刀窜至毕节市X镇X村魏某组欲杀朱某丙,到朱某丙家未见朱某丙后于凌晨1时许又窜到朱某丙之弟朱某甲家,以买烟酒为借口骗朱某甲开门未成,之后张某某持砖头将朱某甲家门砸烂,持杀猪刀入室将朱某甲怀孕四个月的妻子魏某及女儿朱某丹(4岁零6个月)、朱某丽(7个月)杀死。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并到贵阳、深圳躲藏。同年2月28日早晨7时许,张某某潜回毕节时在三板桥茶亭收费站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死者魏某怀孕4月左右,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肺、肝、肠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朱某丹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肺、肝、肠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朱某丽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肠管及肠系膜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魏某乙证实:当天凌晨我听见魏某家那里闹得很,去后那里的人说杀死人了,说是张某某杀的。当时魏某已经送往毕节,朱某丹已经死了,听朱某甲讲,张某某到他家去喊开门买烟,并说他是小友权。然后我就于凌晨1时30分打电话到派出所报案。

3、证人朱某甲陈述:当天深夜12点过,我们已经睡了,就有一个人来敲门买烟,我说没有烟了,他说没有烟就打二两酒给他,我说没有酒了,他说他是小友权(张某某),叫我卖给他,他又不是不开我的钱,我说真没有了,他又说叫我开门给他进屋来烤会火休息会儿,讲了有半个小时,一直纠缠起,我的孩子朱某丹又哭又闹,叫我起来卖东西给人家,她怕得很,我就叫我妻子魏某起来卖东西,这个时候小友权就用东西砸门,他用东西锤了二下门,随后就用脚踢破我家的门,我听见“咚”的一声还以为是爆的声音,我就随到开门从后门出来跳下埂子跑了。他破开门的时候,灯是开起的,我看见这个人确实是小友权,我跑到杨某丁家后门来喊救命了,此时我妻子也跑到他家前门来喊救命,我见她的腰腹部有伤,肠子都漏出来了,她还喊杨某去帮我家照顾娃儿,因我女儿朱某丹也被杀伤腹部和胸部,肠子也淌出来的,小的一个娃娃朱某丽才7个月,是2007年家历6月12日出生的,也被杀伤在床上,我去看时朱某丽是睡在被子上的,因张某某在砸门的时候我妻子正在抱起朱某丽喂奶,听见砸门后就把朱某丽放在被子上下床去。当时魏某还能讲话,我就喊我弟朱某开车送她到张官,才到张官魏某就死了,随后请我哥朱某丙喊人帮送我孩子朱某丽去毕节,我见大女儿朱某丹跑到路边去,我认为她没有受伤害,我去抱她发现她已死了。我家和张某某没有矛盾,我听说我哥朱某丙在张官赌钱和张某某发生矛盾要打架,被人劝开了,张某某说他要打就打到我家里来,其他没有任何矛盾。我当时只是看见张某某的脸就跑了的,没有注意他带的工具。我妻子下床时拿什么东西没有我未看见,事后我在她倒地的地方找到我家用来挡窗子的板板,有约40CM长,两寸多宽,一寸左右厚。当晚我不卖东西给张某某是因为我家过了12点钟就不敢开门卖东西了。

朱某甲当庭证实:其未与张某某赌过钱,也未在场看张某某赌过钱。张某某家到他家要走约半小时。

4、证人朱某丙证实:以前我和张某某赌过钱,最近没有和他赌过。两年前,我和魏某朝在魏某朝家和张某某掷骰子,我和魏某朝共同赢他1000元左右,当时他输了钱就把这些钱抢走了,我和魏某朝就与他打起来,被在场的人劝开,后来听人讲说他输了钱,回家去就吊颈自杀,没有死,过后我们就没有赌过。在2008年2月X号,我去买化肥,看见张某某和周某京等人掷骰子赌钱,我们看见张某某输了一万多元钱。后来我们到周某诚家吃饭,他也来和我们一起吃饭,他喝了有半斤酒,边吃饭边喊我和他赌,我未答应。吃完饭是晚上8时许,他又去赌,我也跟着去看,他喊我和他赌,我不赌,我就说:“钱输给别人了,你央到我和你赌,你剩的钱送我都不要,我把你的这些钱再赢了,你回家去再吊颈,我还背黑锅”,他听到我讲他吊颈,他就一阵乱骂,后来周某忠和周某某就来劝,张某某就说要我给他说好,不说好他就要杀我,张某某说,在张官屯他不杀我,要杀我他都要在我家沈某屯来杀,被人劝开后我就回家后,约11时许我就睡了,到凌晨1点过钟,我就听到喇叭喊,又有人去喊我家人,我才知道我弟朱某甲家被杀。我去后就跟着送魏某去抢救,送到张官村街上魏某就死了,我们准备将魏某拉回来时,后面又有一帮人抱起朱某甲最小的一个姑娘朱某丽去抢救,我又一起送到地区医院,医生说太严重,又转到贵阳医学院,抢救了约一小时就死了。

5、证人杨某丁证实:当晚12点过钟,朱某甲推开我家门喊大舅救命了,有抢人的。我提起铁棒出去,没有看见凶手,看见魏某被杀伤肚皮,朱某丹已经死了,朱某丽送去医院了。朱某甲说是小友权杀的。

6、证人周某戊证实:当天凌晨1时许,朱某甲来开我家门喊大舅,有人抢人了。我出门来看见朱某甲妻子魏某在我家外面堆煤那里喊救命,魏某手里拿得有一块木板,一只手捂住肚子坐在地上,我就站到我家平房上去喊人,人些来后,我拿我家楼梯给人些抬魏某去抢救,走不远就没有呼吸了,当时被杀的还有朱某丹,当时就死在我们外面的公路上,小的娃儿被杀伤肚子,送去抢救了。是谁杀的我没有看见,后来听朱某甲说是小友权杀的。

7、证人杨某己证实:当天凌晨,我在家里睡觉,就听到有砸东西的声音,随着听到朱某甲老师在我家后面地里喊说有抢人的,我就赶紧起来到我家外面去,就看见魏某已经被杀倒了,几分钟时间寨子里的人都出来了,就听说朱某甲家大姑娘朱某丹已经死了,听朱某甲说杀他家的是张官屯一个卖牛的,朱某甲说的凶手的名字记不清了。

8、证人杨某庚证实:当晚12点左右,我睡得迷迷糊糊时听见魏某在外面喊救命,我就出来看见魏某手里拿起一块栓窗户的木板站在我家旁边的煤炭堆这里,魏某家大女儿朱某丹倒在马路上,朱某甲朝他家下面提着根锄把走上来,后来我就跑到我家平房朝寨子里喊人来救命。我到魏某家去抱朱某丽的时候看见他家卖的东西乱洒在地上,其他没什么情况,朱某甲家屋里是亮着灯的,他家经常开灯睡觉的,因为朱某丽才几个月,开着灯好照顾。

9、证人周某辛证实:当天晚上我睡后突然听到对面朱某甲家方向的人喊,说朱某着人杀了,当时我起来时看墙上的挂钟是24日凌晨1点,到朱某甲家门口时看见朱某甲女儿朱某丹躺在离朱某甲家约10米的大路上,朱某丹胸口被杀了一刀腹部两刀,当时已经死了,朱某甲妻子被几个人用楼梯抬起往张官方向跑,这个时候有人说朱某甲家的另外一个女儿朱某丽也被杀倒了。我们把朱某丽送到地区医院才见胸窝靠右一点被杀一刀,是杀穿了的,医生说不能医治了,叫转贵阳医学院,就联系了地我医院的急救车于早晨6时出发,中午11时到贵阳医学院,输血时就发现娃儿死了。

10、证人付某某证实:2008年2月X号下午,我和我丈夫魏某壬、妹魏某癸到张官赶集,后又到张官街上周某某家玩,晚上11、12点才往回家的路上走,我们顺着马路往沈某屯方向走了约1、2里路,到一个叫马撤坡的地方,那里是一个采石场,突然有个人打起手电筒向我们对面跑来,边跑边骂说“日你妈些,你来了”,我一听是张某某的声音,我就连忙说,老表,你别乱来,是我们。我连说几便,张某某才在离我们有几尺远的地方停下来,我看见他手是提起一把杀猪刀。张某某停下后对我们说“你们别报信,报信就要杀你们”,我们一个都不敢讲话,接着他又叫我丈夫拿了一个打火机给他,他就提起杀猪刀往沈某屯方向去了,我们怕了就不敢往前走,就到张官我一个亲属家睡了。第二天早上回家就听说张某某已把朱某甲的妻子和两个女儿杀了。张某某遇到我们的时候没有给我们讲要去杀哪家,我们也不知道他要找哪家的麻烦。

11、证人魏某壬证实:X号我和我家女的付某某,我家妹魏某癸到张官赶集后玩到晚上11、12点才回去,从张官出去往沈某屯方向走了1里路,到环皮坡就看见一个人打起手电筒跑下来拦住我们,说“不要动,怕你要跑脱掉”这个人手里拿一把约一尺长的杀猪刀,我家女的就喊这个人不要乱来,这个人就说“你坏倒老子的事老子要杀你”,还喊我们不要报信,这个人又把我的火机要走了,挨近时我才看清这个人是小友权,他递了支烟给我就转身往沈某屯方向去了,我们三人害怕就转回张官屯睡了。

12、证人魏某癸证言证实:2月23日晚上十一点过,我和我哥魏某壬和嫂子付某某走到大坡垭口时,突然有一个人提起一把刀从上面向我们冲下来,我当时别吓坐在地上,我听见我嫂子付某某喊说“老表,老表,是我们”。其他就不知道了,只知道是我哥和嫂子把我扶起返回张官街上的,第二天才回家来才知道是朱某甲一家被人杀了人。向我们冲过来的那个人当时我不知道是谁,是后来听我哥和嫂说是张官村的张某某,大家喊他小友权。

13、证人林某证实:2月X号我丈夫张某某到张官屯赶场,中午回来吃饭后又去赶场。晚上9点左右,张某某回家来说他在张官屯街上赌钱,身上的钱都已经输光了,还跟李某某借了四千元钱,他还要去把放在三开柜里的三百八十块钱拿去赌,我就去抢他身上的三开柜的钥匙,他就打我,我怕他打我就让他把剩下的钱拿去了,他又准备去赌钱,我就拦住门,他就把家里的电话砸成几块,并说再闹他就把电视机也砸了,我就不敢讲话,他就冲出去赌钱去了。过了两个小时,张某某又回来,并说他闭起眼去了,叫我带起三个娃儿自己讨生活,然后他就拿起碗柜上的酒来喝,喝了一半,我就把酒抢来倒了,并对他说男子汉大丈夫输掉几千万把块钱算了,要撑得起,说完我就到床上去,我在床上的时候就听到张某某冲起出去了。过了大约四十分钟,我就听见张某某在我睡的这间屋的窗户边喊,他说他到沈某屯去找朱某丙,喊朱某丙开门朱某丙不开,他又到朱某丙家兄弟家买烟打酒,那家不打,他就把朱某丙家兄弟家的人宰了,他叫我赶快起来带起三个娃逃生,怕朱某丙家兄弟家的人来报复,我就起来带起三子张兴愿到我家大嫂家去,另外两个娃儿和娃儿的爷爷睡,张某某往我家后面的山上跑了。当时张某某喝了酒后冲出去时我是在床上躺起的,所以他拿什么东西我没有看见。我家有三把刀子,两把菜刀,一把杀猪刀,有十多公分长,现在这把杀猪刀不在家里了,可能是张某某拿起去了。当晚他就是在窗子边喊我,没有进屋来换衣服。我曾经得过精神病,于2004年4月到毕节山城精神病院去看好了的,看病的钱是政府家出的,治疗后就没有发过。

14、证人梅某某证实:X号凌晨,我请人拖货来我家,下完货还不到1点,我正脱衣服睡觉,就听到帮我拖货的车子旁边有响动,我以为是有人来修备胎,我就轻轻起床来到外面一间去把电灯打开,我清楚的听到外面公路上有一个人从朱某甲家上面往我家下面跑下来,我开门出去看时,这个人已经跑向我家下面去了,我又返回去睡,我妹梅某就从朱某甲家那里跑下来喊我说朱某甲家被抢了,他妻子和娃娃都被杀死了,我就跑到他家那里去看,朱某甲家大姑娘朱某丹已经死了,魏某还能讲话,我就用大喇叭喊他家兄弟快过来,来后把魏某送到张官就没有气了,又拖回来,朱某甲进屋发现他7个月大的娃儿肚子上有血,又由朱某丙等人送到毕节去抢救。我问朱某甲看见是谁杀的,他说他晓得是小友权。小友权是做牛马生意的,好赌,朱某甲和小友权平时应该没有什么矛盾,只是朱某甲的哥朱某丙玩骰子两三年前赢过小友权的x元钱,当时小友权回家就吊颈,这次小友权又输了一万多块钱,与朱某丙发生矛盾,昨天就要打架的,并说要打到朱某丙家屋里来,到今天凌晨就发生这样的事情。

15、证人周某忠(张官村副主任)证实:朱某甲和张某某没有直接矛盾,是朱某甲家哥朱某丙与张某某有矛盾。大概在2005年左右,张某某与朱某丙在沈某屯赌钱,朱某丙玩假骰子赢了张某某的x元钱,当晚张某某回到张官屯家里就上吊自杀,被人阻止。2008年2月X号下午,张某某又在张官村周某荣家门口掷骰子赌钱,张某某又输了x多元钱,当时朱某丙也在场,但是没有赌,他看到张某某又输钱就拍张某某的肩膀,开玩笑说“妈的,你今晚上回家去,你还要去吊颈”,于是双方就吵起来,听到要打架,我和周某某去劝阻,我就把朱某丙喊到周某某家去了,张某某说“朱某丙,我要杀你,我要到你家沈某屯去杀,我要把你家几弟兄全部杀了”,那时已经是晚上10点左右了,我把朱某丙拉到周某某家后,张某某就走了,张某某还说“朱某丙,你不跟我说好,我非要把你家几弟兄全部杀了”。我们劝开后,朱某丙在周某某家玩到晚上11点过钟才回家去了,到24日凌晨2点左右钟,我才知道朱某丙家兄弟朱某甲家被人杀了,并说是张某某杀的,我们才参与去追张某某,但是没有追到。

16、证人周某某证实:2月X号晚上,我在家里吃了晚饭听到街上吵得很,我就去看,看见朱某丙和张某某吵架,事先他们是怎样发生矛盾的我不知道,我去时只听到张某某对朱某丙讲“朱某丙,你不给我讲好,你要我去上吊,我要你的命”,并说朱某丙不打酒来给他讲好,他要杀朱某丙,我就劝起朱某丙走了。张某某与朱某甲应该没有矛盾。

17、证人周某某证实:2月X号赶场,有很多人在周某某家赌钱,晚上9点过钟,我就去看,当时朱某丙也在那里,过了一会张某某也来了,他来了以后就和朱某丙单赌,由朱某丙坐庄,他们赌起来,我就到楼下去了。过了十几分钟上面就吵起来了,我就上去看,当时朱某丙和张某某正要准备打架,在场的人都在劝。我问了一下,是因为张某某白天输了一万多块钱,然后从家里拿了几百块钱也输了,朱某丙说要把张某某打干,打得张某某去吊颈。因为这句话张某某说朱某丙嘲笑他,要朱某丙打起酒请起人到张某某家赔礼,否则张某某要去杀朱某丙,还说要杀朱某丙全家,要杀也不在张官村杀朱某丙,要到朱某丙家沈某屯去杀朱某丙才是汉子。于是两人就吵起来互相对骂,双方被劝开后,朱某丙和他妻子准备走了,张某某还在骂,朱某丙返回来要同张某某抓扯,我怕打起来会出事,就把张某某拉住,然后就劝朱某丙和他妻子从后面小路走了,张某某过了一会也走了。第二天凌晨我就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沈某屯村杀死人了,然后我就去了沈某屯村。张某某和朱某丙赌钱的时候,我借了二百元钱给他,而且几年前张某某和朱某丙赌过一次钱,那次张某某输了一万多块钱,张某某回家后想不通就吊颈自杀,后来被人救了。当时张某某穿的是一件带条纹的板栗色外衣,外衣内层是白色的毛。

18、证人李某某证实:2月23日我去找张某某买牛,是在周某某家找到他,当时他正在赌钱,朱某丙也在的,我去后就问他的那头牛卖不卖,他说卖,并且要4千多块钱才卖,最后讲成4100元,后来张某某让我拿5000元钱借他,我就拿了5000元钱给他,他又拿这5000元钱接着赌,我看他们赌了一个小时,张某某手中的钱只剩下3000左右,他又叫我拿2000元借他,我没有借就走了,我走的时候是下午6点过,到凌晨1点过的时候,就听到街上的人说张某某把沈某屯村的朱某丙兄弟家的人都杀完了,张某某已经跑了。

19、证人罗某某证实:我是张某某的二嫂,2月X号晚上九点左右,张某某气呼呼回家来,回来以后就与他媳妇林某吵架,因为他们经常都吵到的,我们也没有过问,我们睡觉了,只是听到他女的林某哭起来了,不知道张某某什么时间出去了。张某某过年过节帮人杀点猪,他有杀猪刀的,但平时都没有看到他带在身上,因为他爱赌所以经常和林某吵架。

20、证人喻某某证实:2月X号在周某某家开的茶馆里赌钱时,朱某丙就对张某某说当天要把张某某打得吊颈。因为原来张某某赌钱输了x多元就吊颈自杀,张某某听到朱某丙这样说就和朱某丙吵起来,我一看形势不对,我知道张某某做牛马生意,身上随时都揣得有杀猪和牛的刀,怕打起来杀倒我,我就从周某某家出来,我刚出来,张某某和朱某丙吵起到街上来了,我听张某某说,他非杀朱某丙不可,他要朱某丙打起酒买起火炮请起人到他家来讲好,否则第二天就要把朱某丙杀掉,他还说要杀朱某丙不在张官屯杀,要杀就要到沈某屯去杀朱某丙,后来人们就把他们劝开了。到第二天凌晨两点钟才知道张某某把朱某丙家兄弟朱某甲家女的和两个娃娃杀了。当天张某某穿的是一件深色夹克。

21、证人余某某证实:我在2月24日上午10时许在倮依村遇到张某某,他还坐我的三轮车到长春街上,然后又稍等一会就上了一辆长春到毕节的公交车。张某某上我的车时说他要上贵阳去开屠,我说他吹牛,他说是真的,并且还在身后拿出一把杀猪刀给我看,他当时穿的是一件灰色的衣服,里面好象有白色的毛。张某某拿刀给我看,我看见他拿的是一把旧的杀猪刀,整把刀都是铁的,是铁匠手工打制的,刀上是否有血迹我没有注意,也没有注意他身上的衣服是否有血迹。同张某某一起坐我的三轮车到长春堡的还有三个人,三个都是男的,我估计他们都没有看见张某某拿刀给我看的情况,因为张某某是在要上车时拿给我看的,是站在三轮车旁边拿的,三轮车是用蓬布遮着的,所以他们可能没有看见。

22、证人郭某某证实:2月X号早上9时许,张某某来我家问我要去买牛不,我说去不了,他就给我借了1700元钱,说再去买两个牛,然后就走了。当时他穿一件灰色里子有毛的茄克衣服,裤子没注意,穿一双胶钉布鞋。

23、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张某某是干亲家关系,2月24日中午2点钟张某某提起两瓶金沙回沙酒到我家来,叫我拿五百元钱借他,他要去江苏接他岳母回来,他要坐飞机去,还说他只带有一千多块钱,可能不够用,我就拿了五百块钱给他,他拿了钱以后就从我家走了,走的时间还说他要赶中午2点的车到贵阳。张某某才从我家离开一个小时,公安同志就去我家问张某某是否来过我家,我就马上带着公安同志去毕节客运站找张某某,我们一直在车站找到晚上11点都没有找到张某某。

24、被告人张某某2008年2月28日供述:前几年我一共输了几万块钱给长春堡镇X村的朱某丙。在2008年2月X号那天我在张官街上周某某家饭馆里赌钱又输了近两万元钱,最后我又借了两百元钱赌,朱某丙就指着我的钱骂我说要把我的钱全部打干,让我去吊颈,因为我在前几年的有一次输了一万多块钱,气得我去吊颈自杀,后来被人救了下来,所以听到朱某丙这样讲,我就生气并和朱某丙吵起来,我叫他必须拿酒来我家,请我家族中的人来当面给我讲好,朱某丙就骂我,我说如果他不给我讲好,我就要杀他,他说随便我,并且还想打我,后来被人劝开了。后来我发现我的钱是因为朱某丙和他兄弟朱某甲使假才输掉的,我越想越气,回到家里我就倒白酒喝,我妻问我去买到牛没有,我说钱都全部输完了,我妻子就和我吵,我就把家里的电话给砸了。我喝了半斤酒后,就从家里的锅架上拿了一把一尺多长,刀叶有一寸宽的杀猪刀,我说我要去把朱某丙杀了,我妻子拉我没有拉住,我拿起一把充电手电筒就朝朱某丙家去。我走到大坡丫口时,遇到魏某印和两个女的,我说朱某丙吃我的钱,我要去杀朱某丙,魏某印说他没得我的钱叫我不要杀他,我拿了一支烟给魏某印,魏某印还拿了一个打火机给我。我走到朱某丙家时,朱某丙家的门是半开着的,家里只有几个小孩在看电视,没有看见朱某丙,我就往朱某丙的兄弟朱某甲家走去,走离开朱某丙家有头十米远时,我发现朱某丙从后面提起刀子追我,他一直在后面跟起我,我走到朱某甲家我敲门,朱某甲家灯是在我在外面喊的时候才开的,我叫朱某甲拿一包烟给卖给我,边敲门边喊了六、七声后,朱某甲在屋里骂我,说没有烟卖给我,叫我不要在他家门口吵,再吵就要打死我。我太气了,就从朱某甲家门口拣起一块砖头,四、五下就把他家门砸开了,把门板砸掉下来,朱某甲在屋里骂我,我就从门口拣了两三个啤酒瓶从砸开的门里摔进去,之后朱某甲的妻子把门打开,我看见朱某甲在屋里提着一把刀,他妻子手中拿着一根好象是棍棒还是夺火用的火钎没注意,我一进门就朝朱某甲妻子的胸腹部杀了一刀,具体杀在那里及杀了几刀记不清楚,朱某甲妻子被杀后就跑出去了,边跑边喊有人抢他家了,朱某甲见我杀他妻子就把灯关了,我追进去杀朱某甲,朱某甲就从后门跑了,我转身过来,就朝朱某甲家的床上杀了几下,这个床上睡得有个娃娃,可能有一岁左右,是用被子盖起的,我是隔着被子平平的杀了两刀,第一刀杀进去这个娃儿没有反应,第二刀杀进去这个娃儿就哭起来。我朝外面走,走到被我砸坏的那道门边,看见朱某甲家有个小孩站在门边,我朝这个小孩杀了几刀,具体杀在那点,记不清楚了,然后我就沿着大路往下面跑了,从大路转下去,走小路爬到朱某丙家那个寨子背后的大山上,把杀人的刀丢了,然后就转回家去。回到家后,告诉我妻子说我杀倒人了,我要去逃命去了,我妻子叫我去投案,我说我先跑上山去躲到再说,然后我把杀人时身上穿的外衣脱下来,丢在床前的纸箱里,换一件外衣穿起就到我家后面的山上躲起。快天亮时我就往长春堡镇X村方向走,就到郭某三家给他借了一千七百元钱,就坐小万保的三轮车到长春堡的街头,在一家打刀卖的摊子上买了一把新的杀猪刀,后来我就坐三轮车就青丰,下车时我就把刚买的杀猪刀丢在大路上,之后又坐三轮车到毕节,买了两瓶酒到沈某某家,对沈某某说我要到江苏去接我岳母,想坐飞机去,我身上只有一千多块钱,可能不够,叫他再拿点钱借我,沈某某就拿了五百块钱给我,我就到毕节客运站,本来是有坐车去贵阳,但是车坐错了,结果是到了金沙,到金沙后我马上就坐车到贵阳,到贵阳已经是晚上十点左右,一直到第二天下午才买到去深圳的车票,坐客车去深圳后我马上又坐车返回贵阳,从贵阳坐车到毕节时天已经黑了,我就在车站附近旅馆睡了,今天早上我坐三轮车准备回长春堡时,在茶亭收费站就被抓住了。当时我去找朱某丙和朱某甲是去看他们能不能退点钱给我,因我家里的钱全部输完了,生活不下去了,如果退点钱就算了,不退钱我只要见他家的人,见谁就杀谁,因为他的妻子和女儿都得到我的钱享受的,我已经不想活了。我在朱某甲家一共杀到三个人,一个是朱某甲家女的,一个是床上睡起的娃娃,一个小姑娘,我记得每个人我都杀了两刀,最少是每个人两刀,我是用右手持刀。

张某某2008年3月3日供述:我到朱某甲家门口时,看见朱某甲家屋里的灯还是亮起的,我就用手敲门,边敲门边说拿包烟卖给我,我是小友权。杀人后我到家时身上没有钥匙,就喊我妻子开门,我一进屋就告诉我妻子我把朱某甲家人些都杀了,叫她赶快带起三个娃娃躲起来,我进屋后没有换衣服,我杀人时穿的外衣、裤子、鞋子都是赌钱时穿的。天快亮时我坐余某某的三轮车去了青丰,从一条干河沟往上走,走到沟边一个采矿厂那里,就从沟外面把杀人用的杀猪刀丢在沟里。我在长春堡街上也没有买过杀猪刀,以前说的在长春堡街上买杀猪刀是假话。当时在长春堡街上余某某问我要去那里,我说我去贵阳开屠,并且还拉起衣服让他看了我别在腰间的杀猪刀,我让他看的那把杀猪刀就是我杀人的那把刀。

25、毕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扣押张某某被抓获时随身所带的人民币八百元及其作案时所用的紫色可充电手电筒一只。

26、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张某某指认进入现场砸破的门,指认刺杀魏某、朱某丹、朱某丽的位置,指认丢弃杀人凶器的地点。

27、贵阳医学院病历载明:朱某丽在贵阳医学院接受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死亡。

2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出示的抢救朱某丽的部份医疗费用2352.54元。

29、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图、刑事照片证明:朱某甲住所东侧一间的西墙靠南有单扇木门一道,该门西侧地面有啤酒瓶碎片数片。西侧一间的南墙靠东有单扇木门一道,上部及中部门板部分损毁缺失,门中部的门架上有面积为13×8CM印痕,系撞击形成,室内靠该门北侧的地面上散落有破碎的木板数块。现场多处有血迹。在现场找到砖头两块。

30、毕节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死者魏某左侧腰部,距脊正中线9CM处有横形创口一条,为5.5×2CM,两创缘整齐,右角锐,左角钝略呈方形,为0.3CM;左上臂下段背侧有纵形创口一条,为4.6×1.8CM,上角锐,下角钝略呈方形,为0.3CM;左侧肘关节背侧有斜形创口一条,为0.6×0.2CM,创道深达皮下。剖开胸腹腔见腹腔内有积血约x,左肾缺失1/4,降结肠上有一破口,为3.5×2.5CM,子宫约拳头大小(约怀孕4月)。分析说明:(1)根据魏某全身损伤来看,左侧腰部的损伤极为严重,直接刺破左肾,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是致命伤;(2)根据魏某左侧腰部的创口特征推断致伤物是一种宽约5-5.5CM、厚约0.2-0.3CM的单刃锐器所致。结论为魏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破肾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朱某丹胸部正中(平第3-7肋骨)偏右侧有纵斜形创口一条,为6.5×2.8CM,两创缘齐整,左角锐,右角钝略呈方形,为0.2CM,肺组织溢出;右侧胸部第8至10肋间腋前线上有弧形创口一条,为10.5×1.5CM,两创缘整齐,创道深达皮下;右季肋缘处,距正中线13.5有一纵形窗口一条,为6×0.5CM,上角锐,下角钝略呈方形,为0.2CM。剖开胸腔见右侧胸部第3-7肋骨被刺断;左右侧胸腔内约有积血x,右上肺纵膈面缺失,约2CM;剖开腹腔见有积血x,肝右叶表面上有一创口6×0.3CM,升结肠被刺断2/3。分析说明:根据朱某丹胸部正中及右季肋缘的创口特征推断致伤物是一种宽约6-6.5CM、厚约0.12-0.2CM的单刃锐器所致。结论为朱某丹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破肺、肝、肠管,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朱某丽右季肋部处有一横斜创口,为6.5×3CM,两创缘齐整,左角锐,右角钝略呈方形,为0.2CM,肠管外露;右侧背部第十二肋缘处(与右季肋缘的创口系贯通伤,为出口)两缘齐整,为4.6×1.5CM。剖开胸腹腔见腹腔内有积血约x,横结肠被刺断,肠系膜动静脉被刺断。分析说明:根据朱某丽右季肋缘的创口特征推断致伤物是一种宽约6-6.5CM、厚约0.12-0.2CM的单刃锐器所致。结论朱某丽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破肠管及肠系膜动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1、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朱某甲家后门塑料纸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为人血,在所检测基因座上,该人血的DNA分型与死者朱某丹的DNA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5795×1022。

32、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2月28日早晨7时许,毕节市公安局在在三板桥茶亭收费站没卡抓捕被告人张某某时,在一辆载客的三轮摩托车上抓获张某某。

33、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魏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害人朱某丹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朱某丙赌博产生矛盾后,持杀猪刀窜到到朱某丙家,未找到朱某丙后又窜到朱某丙之弟朱某甲家,骗朱某甲开门未得后,破门入室,持杀猪刀将朱某甲怀孕四个月的妻子及两个女儿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及部份请求超出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故由本案根据本案的情况进行判决。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是因赌博与被害人之兄朱某丙发生矛盾,酒后到朱某丙家未找到朱某丙后,窜到朱某甲家因酒精刺激失去理智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当天与朱某丙发生矛盾后,当场扬言要到朱某丙所住地杀朱某丙一家,回家酒后持杀猪刀到朱某丙未找到朱某丙后,窜到朱某丙之弟朱某甲家将朱某甲的妻子及两个女儿杀死,其当晚杀人的动机目的明确,犯罪罪行严重;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经济损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川

代理审判员李某业

代理审判员高定江

二○○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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