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锦绣裕华小区X栋X号。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湘乡市泉塘千水山庄内。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址同被告秦某某,系被告秦某某之妻。
案由:债务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以及陈某斌三人于2006年5月15日签订了合伙开发休闲钓鱼台合同,三人共同开发原305厂农场水库和原有旧房做农家休闲钓鱼项目。计划建设资金人民币51万元,原告出资了17万元,按合同约定由被告秦某某、陈某某全权负责筹建、经营和管理。半年后三合伙人协商散伙,于2007年11月12日签订退伙协议,协议约定休闲钓鱼项目(取名“千水山庄”)自即日起由被告秦某某一人经营,一切资产、收益和负债均归其所有,由被告秦某某退还原告股金人民币x元,订金在一年内付清70%,一年半时间全部付清,超时未付清按月息1.2‰支付利息。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并请被告秦某某的朋友做工作未果。原告刘某某遂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秦某某、陈某某按退伙协议,偿付原告全部股金并按约定利息1.2%支付延期偿付期间的利息。
被告秦某某、陈某某辩称,“千水山庄”由被告秦某某、陈某某经营之后,一直亏本,现被告秦某某借钱搞了一个油茶林育苗基地的项目,只要出一批油茶苗后就可以付清全部股金。
查明:2006年5月15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以及陈某斌三人共同开发305厂农场水库和原有的旧房做农家休闲钓鱼项目,并签订了《三人合伙开发休闲钓鱼台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建设资金51万元,三人按每人17万元计算。实际经营四个月之后,2007年11月1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以及陈某斌三人签订了《退伙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和陈某斌退出合伙关系,不再参与休闲钓鱼台经营,由秦某某一人经营休闲钓鱼台,一切资产、收益和负责均归秦某某所有。并由秦某某向陈某斌退股金x元,向刘某某退股金x元,上述款项,在一年半时间付清,其中一年时付70%,一年半时全部付清余款30%。并口头约定超时未付清按月息1.2‰支付利息。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并请被告秦某某的朋友做工作未果。原告刘某某遂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秦某某、陈某某按《退伙协议》,偿付原告全部股金并按约定利息1.2‰支付延期偿付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秦某某、陈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订定于2010年12月5日前偿还x元,2011年2月1日偿还x元;
二、如被告秦某某、陈某某未按上款协议如实履行还款义务,需计算债务利息(利息按1.2‰每月,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秦某某、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仁
审判员童长鸣
人民陪审员张石虎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