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眼科诊所。住所地巩义市×××路东。
负责人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巩义市×××区×××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兴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某眼科诊所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赵某某放弃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上诉人唐某眼科诊所应支付被上诉人五千元中的两千元。
二、上诉人唐某眼科诊所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赵某某现金三千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订后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赵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某眼科诊所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马婵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闫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