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阙某与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郑某五估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阙某租金128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拔郑某标的款12888元,申请人阙某自愿放弃由郑某给付迟延履行金。申请人阙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阙某己将标的款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欧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