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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张某、王某相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

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王某相临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程某及其代理人和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原告和二被告同系铜冶镇X村民,二被告是夫妻。二被告的宅基地在原告宅基地的西北处,中间有一条南北通道,东西宽4.5米。2009年,原告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楼房一栋,但二被告不知何故却在双方之间的通道上垫土,并不让原告在与通道相邻的西墙外挖沟排水。使原告未能粉刷完外墙,损失1000元。二被告垫土的行为使原告的房屋受雨水浸泡,房屋因此出现了墙体裂缝等问题,原告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将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相邻通道原状;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粉墙损失1000元,赔偿原告房屋受水浸损失(具体数额评估后主张);三、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称:当时招标房基地时规定任何一家不准在通道上建厕所口,但原告在通道上建了一个厕所口。村委会去强行拆除未能拆除。原告西边二被告南面的崔新木垒了一道小墙以防污染。故二被告无奈只好自己拉车垫土共花掉3000元才把路垫好。原告赔偿二被告修垫路费用3000元才行。且当时垫路是经过原告同意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二被告同系铜冶镇X村民,二被告是夫妻。二被告的宅基地在原告宅基地的西北处,中间有一条南北通道,北高南低,东西宽4.5米。2009年,原告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楼房一栋。且在通道上留了一个厕所口,村委会曾经去拆除填埋但未果。后来二被告在通道上垫土将道路加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二被告提供的村委证明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作为邻居应当将心比心,不应针尖对麦芒。通道本来就不是非常宽,建了一个厕所口的确是有碍观瞻,对人的心理来说的确是一般难以接受。但本案二被告未对此提出诉讼请求,本院就不再予以审理。二被告采取自己垫土的行为去维护自己权利不当,垫土将原告的房屋壅住,对原告的房屋及流水造成了妨害,应当予以纠正。但原告房屋裂缝未能说明完全是由于二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故原告的房屋损失不再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王某在原告程某粉刷自己房屋临路墙壁时不得予以阻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张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刘长治

人民陪审员张某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付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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