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代理审判员李某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上诉人许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之间口头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许某某用湘x号半挂车将李某某的挖掘机由广东拖运至湘乡。途经京珠高速广东韶关段时,许某某驾驶半挂车遭遇交通事故,半挂车和挖掘机均受不同程度损失。在该次事故中,许某某无责任。许某某、李某某就挖掘机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后,李某某于2009年6月3日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提出运输合同之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当日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湘x号半挂车。李某某将湘x号半挂车进行扣押。由于许某某、李某某双方就车辆扣押期间的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许某某于2009年6月21日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许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于2009年7月7日将湘x号半挂车归还给许某某。
另查明,许某某为更换x型全钢子午轮胎共花费4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李某某将湘x号半挂车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返还给上诉人许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已履行);
二、被上诉人李某某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赔偿上诉人许某某湘x号半挂车在扣押期间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四、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