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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赌博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又名吴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要刘某华(已判刑)为其写单卖地下六合彩8期,共计金额x元。被告人吴某甲将该款汇给上线谭某云,获利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法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如下证据:①同案人刘某华的供述;②证人谭某某、吴某乙、欧某某、吴某乙、吴某乙、刘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吴某乙的证言;③扣押的相关书证;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⑤常宁市人民法院(2009)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甲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同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某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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