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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孙德年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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