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孙德年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