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伟忠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