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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诉杨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女,1977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杨X,男,1977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X,2000年10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双方常为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双方失睦。2010年9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与被告杨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杨X由被告杨X抚养,原告吴X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药费(除报销外)二分之一至孩子18周岁止(给付方式:自2010年10月起原告给付儿子生活费,并于每季度末一次性将给付当季度的生活费打至被告银行卡上。每年的12月底凭发票单据结算当年的教育费、医药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8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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