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X路X号X幢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号XX宾馆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陆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范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X镇X村XX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七队XX宅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