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a,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a于本市闵行区A足浴休闲中心X房间内,因涉嫌嫖娼被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陈a等人当场查获。被告人杨a为逃避处罚,拒不执行民警命令并将民警陈a打倒在地企图逃逸,后被及时赶到的多名辅警扭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a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a、金a、高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