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尚贝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客户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被告上海哈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贝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哈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尚贝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且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営U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苏旭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