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7月2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62,000元,出票人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的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金标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