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赌博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于2008年9月中旬,在本市X路XXX号开设游戏机房。同年12月10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内,查获24台游戏机,并抓获该游戏机房的管理人员阮XX、冯X、余X、徐XX、黄XX等人,被告人蒋XX在接到阮XX的电话通知,到该游戏机房后被民警抓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该游戏机房被查获的6台“潜能”、5台“黄某万两”、4台“摇滚频道”的熊猫机类游戏机、1台“拳王”三七机类游戏机、5台斗地主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被告人蒋XX到案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XX、冯X、余X、徐XX、黄XX、於X、孙X、胡XX、印X、周X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被查获的游戏机机芯片的照片和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以赌博类游戏机为工具的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蒋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到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