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帅,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王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2006年被告王某某曾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经调解撤诉。2007年6月被告王某某携女儿外出至今无音信。我们已分居生活长达3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生女由我抚养,抚育费我自己承担,不要求处理财产。
被告王某某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顾某存。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2006年被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2007年6月被告王某某回住娘家,并于2007年10月携其女儿私自外出至今无音信,双方分居生活三年之久。故原告顾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不要求处理财产。
上述事实由原告顾某某的当庭陈述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王某某之哥王某的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生育一女,本应和睦相处地好好过日子,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向本院起诉离婚,撤诉后,携其女儿私自外出至今无音信,原、被告之间不能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顾某某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生女顾某存跟随被告王某某外出生活,由被告王某某抚养为宜,抚育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审理中,原告顾某某不要求处理财产,本院亦应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生女顾某存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育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辉
审判员齐勇业
审判员陈恩峰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