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善法,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某乙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为黄某乙补缴1993年4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391.6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18.70元,该笔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黄某乙负担);
二、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黄某乙的劳动关系于1997年12月31日协商解除,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为黄某乙办妥退工及其他与退工相关的手续;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黄某乙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0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