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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彦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0日被告的妻子因治病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2007年末给付,被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赵某某欠款5万元。

二、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3月份起每月月末给付原告赵某某欠款1000元至欠款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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