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于2008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驾驶1辆牌号为沪x轿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顺路口西约200米处向南右转弯行驶时,轿车车头正面左部碰撞人行道上停放的人力三轮车右侧,接着轿车正面又碰撞人行道上的被害人刘XX(X年X月X日生),致其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徐X当即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公安人员处理。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X驾驶机动车疏于对道路观察,在未能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X已支付赔偿被害人刘XX家属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7.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局部视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事故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请求书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X无前科劣迹,单位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故可对其免除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