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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火a、火b、火c、火d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火e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火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火b,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火c,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火d,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火a、火b、火c、火d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火e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各申请人共同诉称,其父亲火e原患有老年性痴呆多年。2005年7月15日白天,其父独自外出后未归,作为子女当日即寻找及报案,之后也多方寻找,但均无音讯,故要求宣告其父死亡。

经查,申请人火a、火b、火c、火d是被申请人火e之子女,火e之妻孙月仙于2006年11月去世,其父母于早先去世。2005年7月15日白天,火e走失未归,各申请人于当日即寻找及报案,之后也多方寻找,但至今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0月20日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发出寻找火e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火e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因火e下落不明已逾4年,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火e死亡于法有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火e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闵郁

书记员胡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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