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
被告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朱某某、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伟忠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张志祥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