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

被告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朱某某、韶山市广源农业生产资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伟忠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张志祥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肖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