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常行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系唐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丙(系唐某甲祖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常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常宁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常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住(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常宁市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常宁市公安局在诉讼中主动改变了其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原告唐某甲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常宁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卫成
审判员贺传衡
审判员彭某国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哲琛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常行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系唐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丙(系唐某甲祖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常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常宁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常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住(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常宁市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常宁市公安局在诉讼中主动改变了其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原告唐某甲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常宁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卫成
审判员贺传衡
审判员彭某国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哲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