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刘雪辉,韶山市韶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毛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贺靖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肖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